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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更新日期:2022-02-10 09:09:49

《北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一、本次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地方铁路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后需明确铁路监督内容和权责边界

  2020年7月28日,《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京编委〔2020〕22号)明确:本市审批、核准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委负责,具体工作由我委所属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承担。但是,目前我委尚没有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因此,亟需通过修订《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指导本市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近年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出台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委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25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试行)》(京建发〔2019〕438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120号)等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文件。我委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模式,质量监督管理向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模式转变。因此,《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中关于监督计划、监督检查频次、竣工验收的要求需结合我市风险管理、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

  (三)行政执法职责的划转决定了修订《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必要性

  根据市委编办2020年11月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门内综合执法的函》(京编办行〔2020〕172号)等文件要求,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总站的行政执法职权已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不再承担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因此,《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中,第七条第六款、附件二告知书第二条、附件三“监督工作计划”中监督工作重点第五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也无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对《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上述内容进行修订。

  有鉴于此,通过修订《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增加地方铁路质量监督管理内容,调整监督计划、频次相关要求,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进行修订,取消通报条款具有重大意义,以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符合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

  二、《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如何明确地方铁路质量监督内容及范围?

  答:依据我委工作职责,《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明确我委负责地方铁路工程中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铁路建设工程的静态验收和初步验收进行监督;明确了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发监督书;明确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自建设单位取得《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到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三、《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在调整监督计划、频次相关方面有哪些改革举措?

  答:根据我市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并实施差别化监督。监督工作计划中应当明确监督组人员、专业设置、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内容、质量状况评估情况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每3个月不少于1次(低风险工程除外)。

  四、《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如何规定实行联合验收模式工程的监督工作要求?

  答:根据我市联合验收相关文件,在《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中增加对实行联合验收模式工程的监督工作要求:对于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工程,监督工作执行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工作整合至联合验收现场验收环节开展。对于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模式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联合验收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无需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

  五、《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在明确质量监督工作边界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参考住建部有关规定,《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中设定了中(终)止和恢复质量监督工作边界,对于发挥有限监管资源的力量,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5号部令及《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号)中明确要求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后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完结。而本市一些工程因存在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不满足、未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甚至个别工程实体已灭失的情况,导致监督机构无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此类长期“挂账”工程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规,一方面导致全市在施工程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领导决策;另一方面导致工程质量监督无法按程序要求完结,存在因工程建设主体成品保护不到位等引发的质量问题风险,监督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的情况下依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质量监管责任;再一方面也占用了极为有限的质量监督人力资源,削弱了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力度。故在本规定中提出不符合质量监督工作要求的工程要及时中(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在创新质量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近年资料电子化、无纸化办公已成为发展趋势,根据我委资料电子化相关文件,我市要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为重点,用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质量监督工作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档案工作深度融合,逐步实现质量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在线编制、审批,质量监督档案在线收集、整理、归档的目标。在规定中增加了要“积极开展监督文件和监督档案电子化工作”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