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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督罚字〔2022〕7号

更新日期:2022-01-18 13:37:25

住建部:建督罚字〔2022〕7号

  高维启: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邹政字〔2021〕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1#-4#楼总监理工程师,严重不履职,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及降低钢筋型号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未参与工程分部验收,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4号),你于2021年12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