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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安许动态核查通知

更新日期:2016-10-19 2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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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2016年09月14日
 
  京建发〔2016〕3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文件精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现将2016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人员范围
 
  本市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加强对本市“三类人员”的管理,对以下情况不予办理证书续期手续:
 
  (一)“三类人员”所在单位为非本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外省进京企业未备案的。
 
  (二)项目负责人无建造师注册证书的。
 
  二、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组织方式
 
  (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和续期材料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审核。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续期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后,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交所属初审单位进行初审。
 
  (二)各初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初审单位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为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在报送时要求分类整理、顺序一致。
 
  (三)不符合证书续期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续期的,证书自动失效。
 
  注册中心受理各初审单位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下列续期条件的人员准予证书续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书发还给初审单位: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继续教育。
 
  (四)续期人员从初审单位领回证书后,请在一个月内核对网上和证书有效期信息,如有异议,请联系注册中心。
 
  五、继续教育要求
 
  (一)本年度继续教育采取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继续教育两种方式,凡参加证书续期人员可自由选择面授继续教育或者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申请参加网络教育的“三类人员”,完成规定学时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后,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并将合格证明同申请材料一并交至初审单位。
 
  (二)2016年度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实施,该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培训的具体事宜由建筑业联合会另文通知(可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网站查询)。
 
  (三)注册中心统一印制2016年度“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初审单位免费发放给所有参加续期人员。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内容,组织本年度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按时向注册中心申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视频、照片等资料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