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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吸收合并及相关流程

更新日期:2021-11-02 10:44:57

我们知道作为建筑企业公司,可能会有一些资质上的操作,比如建筑资质吸收合并。本文合众世创小编就说说建筑资质吸收合并及相关流程方面的知识。

  我们知道作为建筑企业公司,可能会有一些资质上的操作,比如建筑资质吸收合并。本文合众世创小编就说说建筑资质吸收合并及相关流程方面的知识。

建筑资质吸收合并及相关流程

  一、【建筑资质吸收合并相关规定】

  1.企业吸收合并

  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

  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

  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

  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

  二、【企业资质吸收合并的流程所需材料】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提供改制、重组、合并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以上便是建筑资质吸收合并及相关流程的内容了,更多知识可以免费在线咨询我们。